(2017)吉02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乃霞与修永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霞,修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吉02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乃霞,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吉林建龙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执行人:修永生,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吉林建龙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李乃霞与修永生离婚纠纷一案中,现以冻结被执行人修永生银行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