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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乃霞与修永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霞,修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吉02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乃霞,女,1984年9月9日生,汉族,吉林建龙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执行人:修永生,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吉林建龙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李乃霞与修永生离婚纠纷一案中,现以冻结被执行人修永生银行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