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25号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马城开发区国电大道西侧Y3路。法定代表人:赵恒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尚,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大道1726号。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