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强国、董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强国,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0号申请人:唐强国,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董浩,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5月4日12时许,董浩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黄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唐强国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唐强国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7371号认定董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强国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董浩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并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董浩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