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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秋辉与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593号原告:何秋辉,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激,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50300132H。法定代表人:蔡闻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斌,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秋辉与被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4元,减半收取3082元,由原告何秋辉负担。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