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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魏茂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安南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戴贵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310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燕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六建)、保定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木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河北六建起诉上诉人应选择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9月25日,被上诉人华建木业为发包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河北六建为(××)施工单位,签订制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被上诉人华建木业单方违约原因给被上诉人河北六建造成损失。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华建木业偿付工程中被上诉人河北六建损失款3747927元及利息。诉讼中,被上诉人华建木业以燕港公司应承担项目产生的债务为由,申请追加上诉人燕港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审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河北六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上诉人华建木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载明,工程地点为保定市建国路南侧、规划路东侧。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