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秀英、黄宁与金龙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黄宁,金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188号原告:刘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黄宁,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龙保,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庆人民陪审员 田苗人民陪审员 万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