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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秀英、黄宁与金龙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黄宁,金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188号原告:刘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黄宁,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龙保,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庆人民陪审员  田苗人民陪审员  万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