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孖宝兄弟饮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正大板蓝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孖宝兄弟饮料有限公司,安徽正大板蓝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95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孖宝兄弟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808634611。法定代表人:丘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奇,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正大板蓝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55201L(1-1)。法定代表人:谢炳。原告佛山市三水孖宝兄弟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大板蓝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孖宝兄弟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