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应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应周,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安源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应周犯盗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应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应周因没有钱用,产生利用破震器震碎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想法,于2016年11月21日、22日凌晨连续实施了多起砸车盗窃行为。2016年11月21日1时许,刘应周来到萍乡学院后门,步行到萍乡市银监局附近,之后到凯旋香格里及东方巴黎小区附近,一路沿线寻找停放的汽车并使用破震器砸坏13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具体如下:1、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何某一辆白色雪佛兰迈锐宝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140元的2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76元。2、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附近凯天动漫公司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李某1一辆黑色别克凯越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350元。3、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附近凯天动漫公司门口,使用破震器将凯天动漫公司所有一辆黑色宝马L530汽车(车牌为赣J×××××)和一辆米蓝色福特麦柯斯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宝马汽车车辆损失680元、福特汽车车辆损失420元。4、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附近凯天动漫公司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胡某1一辆橘红色广本锋范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40元。5、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李某2一辆白色日产逍客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100元的4包芙蓉王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418元。6、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龙飞景秀后门沿河路边,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姚某1一辆白色雪佛兰赛欧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59元。7、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凯旋香格里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彭某1一辆红色CTS凯迪拉克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400元。8、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凯旋香格里小区门口人行道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贾某一辆黑色本田歌诗图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294元的7包玉溪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413元。9、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香溪美林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郭某1一辆灰色红旗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3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12元。10、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香溪美林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姚某2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382元。11、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香溪美林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刘某一辆白色起亚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5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800元。12、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萍乡市银监局门口沿河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邱某一辆红色长安铃木维特拉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00无。2016年11月22日2时许,刘应周来到东门桥附近,步行过东门道口往城南方向,之后到西门桥再往西门公交站,然后返回西门桥往北桥方向,一路沿线寻找停放的汽车并使用破震器砸坏12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具体如下:13、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天主教堂旁的沿河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颜某一辆红色广本恩域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300元。14、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天主教堂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张某1一辆红色东风日产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90元。15、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公交站左边老王渔具店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王某1一辆红色别某拉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95元。16、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公交站对面人行道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彭某2一辆棕色哈佛H2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175元的7包芙蓉王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736元。17、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公交站右边昌盛大药房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胡某2一辆黑色丰田佳美汽车(车牌为浙C×××××)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一部价值2390元的金色华为mate8手机及10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450元。18、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派出所斜对面奥克斯燃气灶店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胡某3一辆米色宝马X1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700元。19、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亨通南街1号对面人行道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黄某1一辆银白色别克凯越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480元。20、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南门桥靠城区小学附近马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辜某一辆东风越野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一部价值27元的超人牌剃须刀。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80元。21、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萍水南路保育院对面马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彭某3一辆玫瑰金色广汽讴歌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2416元的沙驰牌男式手包一个。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230元。22、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萍水南路东门桥公交站台附近,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邓某一辆棕色江铃驭胜S350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45元的一包硬中华香烟及2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00元。23、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五丰河口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王某2一辆金色广汽传祺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末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73元。24、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漆山巷30号门前,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姚某3一辆白色广本CRV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06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应周在实施砸车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及住处缴获大量赃物及作案工具。上述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587元;车辆损失共计7315元,其中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共计6975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应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应周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应周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应周归案后对起诉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刘应周在庭审中提出在11月22日凌晨,他没有盗窃一个男士手包,在一辆车的副驾驶前箱内看到过一个包,翻动包发现没有财物就将包放回了车内。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21日1时许,刘应周来到萍乡学院后门,步行到萍乡市银监局附近,之后到凯旋香格里及东方巴黎小区附近,一路沿线寻找停放的汽车并使用破震器砸坏13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具体如下:1、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何某一辆白色雪佛兰迈锐宝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140元的2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76元。2、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附近凯天动漫公司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李某1一辆黑色别克凯越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350元。3、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附近凯天动漫公司门口,使用破震器将凯天动漫公司所有一辆黑色宝马L530汽车(车牌为赣J×××××)和一辆米蓝色福特麦柯斯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宝马汽车车辆损失680元、福特汽车车辆损失420元。4、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附近凯天动漫公司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胡某1一辆橘红色广本锋范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40元。5、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东方巴黎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李某2一辆白色日产逍客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100元的4包芙蓉王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418元。6、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龙飞景秀后门沿河路边,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姚某1一辆白色雪佛兰赛欧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59元。7、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凯旋香格里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彭某1一辆红色CTS凯迪拉克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400元。8、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凯旋香格里小区门口人行道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贾某一辆黑色本田歌诗图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294元的7包玉溪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413元。9、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香溪美林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郭某1一辆灰色红旗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3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12元。10、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香溪美林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姚某2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382元。11、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香溪美林小区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刘某一辆白色起亚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5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800元。12、2016年11月21日凌晨,刘应周行至萍乡市银监局门口沿河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邱某一辆红色长安铃木维特拉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00无。上述1-12项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何某陈述、修理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11点多,她将一辆白色的雪佛兰迈锐宝汽车(车牌为赣J×××××),停在了东方巴黎小区大门口附近的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7点,小区保安告诉她说她的车被砸了,车内被盗两包软中华香烟;何某提供了车辆修理费发票,汽车维修款和侧窗膜共计576元;何某提供了其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赣J×××××小车车主为何某。(2)、被害人李某1陈述、修理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8点半,他将一辆黑色别克凯越汽车(车牌赣J×××××)小车停在东方巴黎门口的凯天动漫门口,第二天早上6点55左右发现车子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没有东西被盗;李某1提供了车辆修理费发票,共花费350元。(3)、证人李某3证言、修理费发票,证实他是凯天动漫公司的职工,负责车子管理,2016年11月18日下午3点左右,他公司的黑色宝马L530小车(车牌赣J×××××)、米蓝色福特麦柯斯汽车(车牌赣J×××××)停在凯天动漫店门口,11月21日8点50分,公司电话告知他说车子玻璃被人砸了,两辆车都没有东西被盗;李某3提供了车辆修理费发票,宝马车安装新玻璃和车膜花费680元,福特车安装新玻璃花费420元。(4)、被害人胡某1陈述、修理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她将一辆橘红色广本汽车(车牌赣J×××××)小车停放在东方巴黎小区门口,21日早上物业打电话告诉她说她的车子玻璃被人砸了,车内没有东西被盗;胡某1提供了车辆修理费发票、修理费为240元。(5)、被害人李某2陈述、修理费单据,证实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他将一辆白色日产逍客车(车牌赣J×××××)停放在东方巴黎小区门口马路旁的车位上,次日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了,车内被盗价值100元的4包芙蓉王香烟;李某2提供了车辆修理费发票,车门玻璃修复花费418元。(6)、被害人姚某1陈述、修理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下午6点半左右,她将一辆白色雪佛兰赛欧汽车(车牌赣J×××××)停放在龙飞景秀后门口的沿河路边上,次日上午11时,她准备去开车,发现车子副驾驶的玻璃被砸了,没有东西被盗;姚某1提供了修理费发票,修理费为259元。(7)、被害人彭某1陈述、修理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下午5时左右,他将一辆红色CTS凯迪拉克汽车(车牌赣J×××××)停在凯旋香格里小区门口的停车位上,次日早上8点左右,他发现副驾驶玻璃被砸坏了,没有东西被盗;彭某1提供了车辆修理费发票,修理费为1400元。(8)、被害人贾某陈述、修理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他将一辆黑色本田歌诗图轿车(车牌赣J×××××)停在凯旋香格里门口,次日上午7点,他发现车子玻璃被人砸了,车内被盗7包玉溪香烟,价值300元左右。贾某提供了修理费发票,车辆修理费为2143元。(9)、被害人郭某1陈述、修理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她将一辆灰色的红旗牌小车(车牌赣J×××××)停在香格里拉门口,次日上午7点半,她发现车子玻璃被人砸了,车内被盗零钱30元;郭某1提供了修理费发票,车辆修理费为212元。(10)、被害人姚某2陈述、修理费结算单,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21时30分,他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车牌赣J×××××)停放在香溪美林小区门口旁边停车线内,次日早上8时他发现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姚某2提供了修理费结算单,修理费为382元。(11)、被害人刘某陈述、修理费结算单,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上7时左右,他将一辆白色起亚汽车(车牌赣J×××××)停放在香溪美林店门口,次日早上7时发现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被盗50元零钱;刘某提供了修理费结算单,修理费为800元。(12)、被害人邱某陈述、修理费结算单,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将一辆红色长安铃木维特汽车(车牌赣J×××××)停放在安源银监局门口的沿河路边上,次日早上9时30分他发现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没有物品被盗;邱某提供了修理费结算单,修理费为500元。(1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刘应周指认本市安源区银监分局门口马路上、龙飞住宅小区门口、龙飞住宅小区后门沿河路、安源区公共资源所门口、安源区安源境界店门口、凯旋香格里小区门口、安源区鸿蒙国际网萍乡营运中心店门口、安源区小蔷薇艺术学校门口、环城路莱斯曼陶瓷店门口就是其于2016年11月21日凌晨砸车盗窃车内财物的地点。(14)、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1月21日民警对被砸的位于东方巴黎小区门口赣J×××××、赣J×××××、赣J×××××、赣J×××××、赣J×××××、赣J×××××小车进行拍照。(15)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民警调取了2017年11月21日凌晨东方巴黎小区门口和凯旋香格里小区监控视频并予以截图,刘应周对此无异议。(16)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包软中华香烟价值140元、4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00元、7包玉溪牌香烟价值294元、被砸雪佛兰迈锐宝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576元、别克凯越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350元、宝马L530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680元、福特(麦柯斯)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420元、广本锋范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240元、日产逍客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418元、雪佛兰赛欧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259元、CTS凯迪拉克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1400元、本田歌诗图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2413元、红旗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212元、本田雅阁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382元、起亚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800元、长安铃木维特拉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500元。(17)被告人刘应周供述,证实他的盗窃手法是寻找到作案车辆后,先用破震器将副驾驶玻璃窗打碎,然后戴着手套用手敲打车窗玻璃,再将车窗玻璃完全取下,然后上半身伸进车子内部,左手拿着手机照明,右手翻动物品进行盗窃。2016年11月21日凌晨1点多,他从麦克老狼打车来到高专后门,下车后步行走到高专后门河边上开始砸车,行走的路线是沿着河边然后过桥到银监局那条巷子,再从凯旋香格里一路砸到东方巴黎。他首先步行到元亨坊河对面的银监局的那条街上,砸了5辆左右的小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在这5辆车内只偷到半包硬中华香烟以及一些零钱;随后他走到东方巴黎这条街,在靠近名鼎的人行道上,他连续砸了4辆左右的汽车,在车子里面都没有翻到太有价值的东西,之后他就有目标选择比较好的车砸,选了一辆SUV越野车和一辆宝马车,没有偷到有价值的东西,接着过了马路来到名鼎对面人行道上,砸了一辆黑色SUV越野车,没有偷到东西,在东方巴黎这条街上砸了7辆车左右,偷了几包香烟(芙蓉王和中华)和几十块零钱,还有一双皮质手套。接着他走到香溪美林门口、龙飞小区门口、香格里小区门口,砸了10辆车左右,偷了几包烟和几十块零钱。当天晚上,他一共砸了有30多辆车。(二)、2016年11月22日2时许,刘应周来到东门桥附近,步行过东门道口往城南方向,之后到西门桥再往西门公交站,然后返回西门桥往北桥方向,一路沿线寻找停放的汽车并使用破震器砸坏12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应周在本市气象局门口沿河路边上盗窃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具体如下:13、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天主教堂旁的沿河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颜某一辆红色广本恩域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300元。14、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天主教堂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张某1一辆红色东风日产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90元。15、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公交站左边老王渔具店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王某1一辆红色别某拉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95元。16、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公交站对面人行道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彭某2一辆棕色哈佛H2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175元的7包芙蓉王香烟。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736元。17、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西门公交站右边昌盛大药房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胡某2一辆黑色丰田佳美汽车(车牌为浙C×××××)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一部价值2390元的金色华为mate8手机及10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450元。18、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派出所斜对面奥克斯燃气灶店门口,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胡某3一辆米色宝马X1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700元。19、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亨通南街1号对面人行道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黄某1一辆银白色别克凯越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480元。20、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南门桥靠城区小学附近马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辜某一辆东风越野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一部价值27元的超人牌剃须刀。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80元。21、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萍水南路保育院对面马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彭某3一辆玫瑰金色广汽讴歌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230元。22、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萍水南路东门桥公交站台附近,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邓某一辆棕色江铃驭胜S350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盗得价值45元的一包硬中华香烟及20元零钱。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00元。23、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五丰河口路边上,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王某2一辆金色广汽传祺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末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273元。24、2016年11月22日凌晨,刘应周行至安源区东大街漆山巷30号门前,使用破震器将被害人姚某3一辆白色广本CRV汽车(车牌为赣J×××××)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06元。上述13-24项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颜某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上10时许,他将一辆赣J×××××红色广本思域小车停放在八一街西门天主教堂河对面上,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他发现此车副驾驶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颜某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300元。(2)、被害人张某1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1日下午6点多,他将一辆赣J×××××红色东风日产逍客小车停放在八一街西门天主教堂门口的停车线内,第二天早上7点30左右发现此车副驾驶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颜某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340元。(3)、被害人张某2、王某1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行驶证,证实张某2和王某3和系夫妻,2016年11月21日晚上8点多,王某1和张某2将一辆赣J×××××红色别某拉越野车停放在八一街公交西站大门口右手边10多米的人行道上,第二天早上6点45左右发现此车副驾驶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王某1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行驶证,车辆维修费为295元,赣J×××××小车车辆所有人为王某1。(4)、被害人彭某2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行驶证,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上10点,他将一辆赣J×××××棕色哈佛H2汽车停放在八一街公交西站入口正对面的人行道上,第二天9点左右发现此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被盗7包芙蓉王香烟和一件黑色外套;彭某2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736元;彭某2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赣J×××××小车所有人为彭某2。(5)、被害人胡某2陈述、维修费发票、手某1,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上10半点,他将一辆浙GCM9L**黑色丰田佳美汽车停在西门公交站右手边昌盛大药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第二天7点30左右发现此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被盗一部华为MATE8手机,还有100多元零钱;胡某2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及手机购买发票,车辆维修费为450元,被盗华为MATE8手机购买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购买价格为2800元。(6)、被害人胡某3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2日10时她报案称,她停放在东大派出所斜对面奥克斯燃气灶店门口的赣J×××××米色宝马X1轿车副驾驶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胡某3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700元。(7)、被害人黄某1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2日凌晨0点30分,她将一辆赣J×××××银白色别克凯旋小车停放在东大街恒通南街1号正对面人行道上,早上9点半时他接到110电话说她的车辆被砸,她于是赶至停车地点,发现小车副驾驶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胡某3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480元。(8)、被害人辜某陈述及维修费发票、剃须刀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1日下午3点他将一辆赣J×××××东风越野车停放在南门桥旁边的停车位上,靠河这边马路,车头是南门桥,车尾是城区小学,第二天10点他的朋友告诉他说他车被砸了,车内被盗一把剃须刀。辜某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280元;辜某提供了剃须刀购买发票,剃须刀购买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价格为99元。(9)、被害人彭某3陈述及维修费发票、手某2,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上9点,他将一辆赣J×××××玫瑰金色广汽讴歌汽车停放在萍水南路保育院门前马路上,次日早上8点发现此车副驾驶玻璃被砸,副驾驶前面的箱子内被盗一个沙驰牌男士手包;彭某3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1230元;彭某3提供了被盗包的购买发票,购买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购买价格为2684元。(10)、被害人邓某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2日晚上0时多,他将赣J×××××一辆棕色江铃驭胜棕色S250汽车停放在东大街萍水南路东门桥公交站台位置,次日早上8点多,他发现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内被盗一包硬中华香烟及20元零钱;邓某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200元。(11)、被害人王某2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1日下午14时,他将一辆赣J×××××金色广汽传祺牌汽车停放在安源区凤凰街五丰河口的人行道上,次日5点32分,他接到民警电话称其汽车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王某2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273元。(12)、被害人姚某3陈述及维修费发票,证实2016年11月21日晚上11时左右,他将赣J×××××白色广本CRV小车停放在东大街漆山巷30号门前马路上,次日7点左右,他发现副驾驶玻璃被砸,没有东西被盗;姚某3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费为506元。(13)、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应周指认本市安源区南门桥立兴手机修理店门口、西门汽车站万旺欣店铺门口、西门汽车站对面马路的沃某商店门口、西门益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城南环城路洪达胶行店铺门口马路边上就是其于2016年11月22日砸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的地点。(14)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7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75元、华为mate8手机价值2390元、超人牌剃须刀价值27元、1包硬中华香烟价值45元、沙驰男士手提包价值2416元、被砸红色广本思域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300元、红色东风日产逍客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190元、别某拉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295元、哈佛H2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736元、丰田佳美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450元、宝马X1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700元、别克凯越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480元、东风越野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280元、广汽讴歌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1230元、江铃驭胜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200元、广汽传祺汽车副驾驶玻璃维修费为273元、广本CRV汽车副驾驶玻璃及车膜维修费为506元。(1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应周后,从其身上和宿舍中搜出涉案金色手机1个、黄色破窗器1个、枪灰色破窗器1个、黄芙蓉王香烟7包、黄玉溪香烟2包、硬中华3包、软中华3包、黑色长款外套1件、白色外套1件、深蓝色衬衣1件、深蓝色衬衣1件、黑色线衣1件、一字螺丝刀1把、黑色帽子1顶、手套1双、口罩1只、甩棍1根等物品,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后民警将部分物品发还给被告人家属。2017年2月23日,民警将金色华为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胡某2。(16)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萍乡市气象局门口沿河路边上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刘应周。(17)办案说明,证实两份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被害人暂未签字。(18)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应周涉嫌犯罪时已经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9)被告人刘应周供述,证实他于2017年11月22日凌晨2时出门,打了一辆的士到东门桥下车,之后走单行道过了东门道口,右转向城南方向沿着路走。在加油站对面一个洪达胶行的店门口,用破震器打碎了一辆红色轿车副驾驶车窗,之后钻进轿车内偷东西,但没有偷到;之后沿着路走到林业局对面,用破震器砸开一辆车副驾驶车窗,没有偷到值钱物品;到了城南后他往西门桥方向走,过了西门桥,在左手边下坡路下坡,在桥下一个巷子里用之前方法砸了一辆小车,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之后离开巷子往萍中方向走,刚出巷子发现左手边靠河方向(萍乡市益嘉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面路边上)有一辆小汽车,用同样的手法砸开副驾驶车窗,没有偷到东西;之后在西门桥桥头下坡处永达彩瓦店门口,用同样的方法砸了一辆红色轿车,没有偷到东西;上坡后往西门方向走,用同样的方法砸了一辆白色汽车,偷了一部金色mate8手机,该手机已被警察扣押;后朝公交公司方向走,在公交公司对面沃某商店门口路边上用同样的方法砸了一辆SUV小汽车,偷了2-3包芙蓉王香烟;在西门公交公司万旺欣商店门口路边上,用同样方法砸了一辆红色SUV小汽车,没有偷到东西;之后掉头过西门桥走到公路局左拐嘻嘻宾馆附近,发现一辆白色SUV小汽车,用同样方法砸了副驾驶车窗,没有偷到值钱东西;之后沿着南门桥方向,往城区小学走了大概100米(立兴手机修理店对面靠河路边),用同样方法砸了一辆白色别克轿车,没有偷到值钱东西;之后继续往前走,走到保育院门口靠河边马路上,用同样方法砸了两辆小轿车,不记得是否偷到东西;之后过了东门桥头后,发现旁边有一辆银色别克轿车,用同样方法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砸坏,不记得是否偷到了东西;之后继续走,在气象局对面的路边上,发现一辆银色大众轿车,用同样方法砸开了该车副驾驶车窗,不记得是否偷到东西;之后来到五丰河旁边路边上,用同样方法砸开了一辆银色丰田轿车和一辆红色SUV轿车,在其中一辆车上偷到了一根甩棍。这天凌晨,他一共偷了1部金色华为mate8手机,1个银色手表,7包芙蓉王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1根甩棍,现金100多元。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应周家属代其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1起事实中,被告人刘应周盗窃一个价值2416元的沙驰男士手包的事实,经查,201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应周从西门桥沿沿河路往南门桥方向,在南门桥附近保育院门口路边上砸了被害人彭某3的广汽讴歌汽车,之后沿着东门桥、北桥方向一路砸车实施盗窃,在市气象局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彭某3的陈述及手某2,但被告人刘应周在侦查阶段没有关于偷得手包的供述,庭审中刘应周供述称在一辆汽车副驾驶前面箱子内看到过一个手包,翻动包内发现没有财物随即将该手包放回车内,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应周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手包或丢弃手包,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凌晨5时许在市气象局门口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刘应周时,从其身上搜获手机等物品,但没有该沙驰男士手包。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应周盗取被害人彭某3沙驰男士手包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称没有盗窃该沙驰手包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应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司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应周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并造成财物毁损,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及盗窃次数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较另定故意毁坏财物较重,本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即可,无需另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应周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刘应周多次砸坏车辆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为5587元,盗窃现金200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1429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指控的第2、3、4、6、7、10、12、13、14、15、18、19、21、23、24项事实中,因被告人刘应周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盗窃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应周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应周多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应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应周的家属代其退赃,并赔偿被害人被砸车辆的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人刘应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轲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人民陪审员 欧阳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邓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