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尹发、刘大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发,刘大胜,闫振国,王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20号申请人尹发,男,1992年11月16日,地址:盐山县。被申请人刘大胜,男,1976年1月11日,地址:盐山县。被申请人闫振国,男,1975年12月18日,地址:盐山县。被申请人王风桂,女,1972年2月13日,地址:盐山县。申请人尹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工资冻结,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大胜月工资2000元*12个月。案件申请费260元,由被申请人刘大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靖桂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