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岳忠亮、郭巧林、李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岳忠亮,郭巧林,李爱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33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主要负责人赵俊华。委托代理人XX。被告岳忠亮,男。被告郭巧林,女。被告李爱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岳忠亮、郭巧林、李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