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德广、程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广,程林松,应苏贞,程业红,程妹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德广,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林松,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苏贞,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业红,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妹子,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德广与被执行人程林松、应苏贞、程业红、程妹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林松、应苏贞、程业红、程妹子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