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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料香、方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料香,方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7-1号申请人黄料香,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申请人方晓英,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申请人黄料香与被执行人方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晓英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401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晓英收入计人民币401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方晓英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