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洪亮、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洪亮,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84405950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号。负责人:俞建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XX,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址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洪亮,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杨燕,女,汉族,1988年10月17日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洪亮、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577号裁决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