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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颖与郭欣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郭欣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251号原告刘颖,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郭欣月,女,200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法定代理人郭怀德,系被告之父。刘颖与郭欣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颖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颖负担。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