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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杨润昌与茂县惠鑫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科翔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润昌,茂县惠鑫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科翔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润昌,男,1963年3月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县惠鑫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茂县。法定代表人:谢昌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科翔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沈金亮。委��诉讼代理人:叶文,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润昌因与被上诉人茂县惠鑫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科翔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润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被上诉人茂县惠鑫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昌明,福州科翔种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了新证据,能够反映上诉人所耕种的大白菜患有根肿病,其购买的“吉春大白菜”存在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的情况,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本案上诉人损失额二审无法直接确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润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单琦娟审判员  吴延丽审判员  陈卉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泽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