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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香娟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娟,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734号原告:刘香娟,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李玲,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刘香娟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香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