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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乐艺淘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一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乐艺淘视觉艺术有限公司,陕西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一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19号原告西安乐艺淘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月幸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B8K4G。法定代表人张江。委托代理人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现大明宫万达广场第1幢3单元14层314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580701。法定代表人沛凡。被告西安一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第1幢1单元21层12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65323708Q。法定代表人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乐艺淘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鹿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一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西安乐艺淘视觉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