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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姚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刑初50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智,曾用名姚昊智,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金湖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智及其辩护人潘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姚智在金湖县城宏源国际娱乐会所因结算KTV消费费用与会所人员发生矛盾,在被劝离后不久又返回该会所,持匕首至一楼经理办公室内,无故将陈某、殷某捅伤。经鉴定,陈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殷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姚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殷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闵某、丁某、刘某、倪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合法有效,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智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智积极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智具有立功表现,因尚未查证属实,故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造成被告人受伤,存在过错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姚智的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226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姚智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姚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赌博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闵俊芳审 判 员  后新春人民陪审员  熊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