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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闫正义、任桂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正义,任桂忠,闫正义,任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60号申请人闫正义,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任桂忠,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怀来县。申请人闫正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任桂忠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堡118号C座C901号楼房一套。宣化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公司资产3000万元为申请人闫正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正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桂忠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堡118号C座C901室楼房一套,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二、查封宣化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3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正义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