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慧彬、郑赛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彬,郑赛宜,洪东,张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5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彬,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赛宜,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洪东,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张结勇,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慧彬与被执行人郑赛宜、洪东、张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2000元、诉讼费3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查封郑赛宜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兰溪街当代华府君府11幢1-401室,查封洪东所有的位于金华市火车站站前中路房产,查封洪东所有的位于金华瑜园23幢101室。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张结勇、洪东、郑赛宜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51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王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