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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025号原告:赵某,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