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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乔永峰与孙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峰,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46号申请人:乔永峰,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平,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乔永峰申请执行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解决此事。经申请人乔永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