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龙某与任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任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048号原告:龙某,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被告:任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原告龙某与被告任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委审 判 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刘 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