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志强诉杨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刘树丰,杨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556号原告:王志强,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树丰,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杨莉,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刘树丰、杨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丰、杨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志强与刘树丰、杨莉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2、判令刘树丰、杨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刘树丰、杨莉是夫妻关系,2000年8月28日王志强与刘树丰签订“卖房契约”一份,约定:刘树丰、杨莉将自有房屋卖给王志强,房款12,000.00元已交清,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现刘树丰、杨莉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王志强的诉讼请求。刘树丰、杨莉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认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王志强与刘树丰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卖房契约”一份,约定:“甲方刘树丰现将砖铁皮盖二间卖给乙方王志强,为永久之业,墙况等一切完好,经双方商议,作价12,000.00元,笔下交清”,王志强、刘树丰在“卖房契约”上签字;2、刘树丰、杨莉系夫妻关系,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房屋所有人为刘树丰,坐落为克东镇保安街,丘地号为50-168,房号为023,结构为砖木,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王志强与刘树丰签订的“卖房契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王志强已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且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本案中,在王志强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刘树丰、杨莉有协助办理的义务。。综上所述,对王志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志强与刘树丰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卖房契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刘树丰、杨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王志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世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