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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与雷玉卓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雷玉卓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812号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五路北侧融侨馨苑星光大道商铺。负责人:和军锋,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霍伟军,该公司职工。被告:雷玉卓,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与被告雷玉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星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五路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93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96.5元。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