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展华与被执行人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展华,陈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苏展华,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林斌,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展华与被执行人陈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苏展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林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林斌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林斌、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级组织发出财产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林斌名下位漳平市桂林街道江滨1#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字第0091**号),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在(2016)闽0881执400号案件中作出(2016)闽0881执4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并移交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分配至本案;被执行人陈林斌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富邦华庭)B幢第13层131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字第2013010**号)、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华裕商贸城A幢第5层501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字第2007002**号)、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南路安置房1幢第3层30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字第0105**号)和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南路安置房1幢第底层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漳房字第0105**号),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0日和2017年5月9日在(2016)闽0881执400号和(2016)闽0881执2106号案件中,作出(2016)闽0881执400号之一和(2016)闽0881执2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上述房产已由他人办理抵押权登记,被执行人陈林斌去向不明,一时对上述房产无法腾空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主张不处置,由抵押权人主张处置权。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苏展华与被执行人陈林斌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款至今未履行到位。被执行人除本院已查封的房产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中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张不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已查封的房产,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已查封不能处置的房产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