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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洪秀与王玉霞、高福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秀,王玉霞,高福生,孟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97号原告孙洪秀,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王玉霞,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高福生,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孟艳华,男,1978年8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秀诉被告王玉霞、高福生、孟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霞、高福生、孟艳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孙洪秀承担。审判员 高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振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