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非凡与张国梁、王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非凡,张国梁,王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546号原告:杨非凡,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生,住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风杰,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推荐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张国梁,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生,住孟津县。被告:王佳,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生,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非凡诉被告张国梁、王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非凡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非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非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50元,由原告杨非凡承担。审 判 长 耿彦峰代理审判员 李 培代理审判员 党 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