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兴伟与陈媛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伟,陈媛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456号原告:周兴伟,女,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宏,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媛婷,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陈钜峰。本院审理原告周兴伟诉被告陈媛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媛婷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媛婷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伟撤回对被告陈媛婷的起诉。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