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希林诉被告矫秀萍、孔繁武、张玉泽民间借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林,张玉泽,矫秀萍,孔繁武,李胜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736号原告:王希林,男,194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张玉泽,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盖州市二台农场。被告:矫秀萍,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瓦房店李官。被告:孔繁武,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胜库,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王希林诉被告张玉泽、矫秀萍、孔繁武、李胜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李胜库、孔繁武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矫秀萍、张玉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希林诉讼请求:1.要求借款人与保人偿还24000元,约定月息2分。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借款人与2015年4月1日向我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由二位保人担保,约定2016年2月1日还清,并立有借据为凭,到期后,我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张玉泽、矫秀萍未到庭,无答辩。被告孔繁武辩称,欠款属实。被告李胜库辩称,欠款属实,欠钱还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玉泽与被告矫秀萍系夫妻,2015年4月1日被告张玉泽与矫秀萍向原告王希林借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约定2016年2月1日前还清,利息2分计4000元并立据24000元,由担保人孔繁武、李胜库做担保。到期后,被告只付4000元利息,从2016年2月1日后本息未付,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身份证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逾期履行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泽、矫秀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希林本金20000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按2分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繁武、李胜库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