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严珈海申请执行赵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珈海,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恢45号申请人:严珈海,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赵毅,男,生于1977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严珈海与被执行人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作出(2015)阆执字第11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毅在阆中市人民医院每月应领取工资中的2,500.00元予以了扣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毅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应在阆中市人民医院领取的工资收入中的30,0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