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学志、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证券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学志,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俞春庚,李坤,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学志,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新港船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春庚,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坤,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春庚,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学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晖若投资有限公司、俞春庚、李坤、原审第三人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学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学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学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