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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世凌、黄渝敬等与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凌,黄渝敬,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611号原告:黄世凌,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黄渝敬,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黄清旺,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凌、黄渝敬诉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世凌、黄渝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凌、黄渝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凌、黄渝敬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黄世凌、黄渝敬共同负担。审判员  曹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