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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玉平与闫亚楠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平,闫亚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民初553号原告:张玉平,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出生,住高阳县庞家佐村乡庄头村新泰街**号。被告:闫亚楠,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高阳县西演镇小团丁村8区***号。原告张玉平与被告闫亚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平及被告闫亚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闫嘉慧,2015年12月29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岁。3、婚后共同债务6500元共同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务正业,不能挣钱养家,一直向原告要钱,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原谅被告,被告一直不悔改,2017年2月份原告怀孕期间也殴打原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判决离婚。女儿请求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无共同财产,手机贷款6500元共同偿还。被告闫亚楠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抚养孩子,给孩子看病借了13000元的债务6500元,与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15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2015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闫嘉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当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而不应以离婚作为解决矛盾的唯一方式。且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孩子尚且年幼,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成长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玉平与被告闫亚楠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小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