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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梁卫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梁卫国,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张宏文。被执行人:梁卫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佘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卫国、佘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卫国、佘蓉银行存款35799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