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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3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关万年与开平市利家居陶瓷商行、周健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万年,开平市利家居陶瓷商行,周健青,梁惠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761号之二原告:关万年,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平市三埠肥珠建材店,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升平路**号首层***号铺位。个体经营者:黄永霭,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雁玲,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利家居陶瓷商行,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曙光东路***号首层***号。个体经营者:周健青。被告:周健青,住开平市三埠区。被告:梁惠珠,住开平市三埠区。关于原告关万年与被告开平市三埠肥珠建材店、开平市利家居陶瓷商行、周健青、梁惠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关万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万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共1945元,由原告关万年负担。审判长 梁 治 平审判员 司徒艺贞审判员 梁 素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定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