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隆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隆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646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罗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士巧,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肖隆荣,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沙县。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隆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金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