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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孔庆池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池,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539号原告:孔庆池,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李岩,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孔庆池与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孔庆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庆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庆池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孔庆池负担。审判长 徐 强审判员 孔庆民审判员 李兴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