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孔庆池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池,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539号原告:孔庆池,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李岩,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孔庆池与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孔庆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庆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庆池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孔庆池负担。审判长 徐 强审判员 孔庆民审判员 李兴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