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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继权、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权,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权,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址天津市如意庵后街。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益博公寓1号楼底商101号。法定代表人:赵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6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育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