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福兴园区支行与王莉、胡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福兴园区支行,王莉,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福兴园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福兴镇场镇。负责人张顺玖,行长。被执行人:王莉,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胡伟,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福兴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莉、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福兴园区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王莉、胡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给付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并承担执行费26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金堂执保字第3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莉、胡伟按份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堂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106.37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7xxxxx1)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上述涉案房屋已自动转为本案执行中的查封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委托司法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王莉、胡伟按份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堂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106.37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70325317xxxxx1)的住宅一套,买受人赵天娥(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7)于2017年4月18日以2496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莉、胡伟按份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堂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106.37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7xxxxx1)住宅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天娥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天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天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