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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小名王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个体,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9月30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冀098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贩卖冰毒1、2016年3月底的一天23时许,在黄骅市旺豪地产西门,刘某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花200元购买0.4克冰毒。2、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30分左右,在黄骅市琨洋商厦停车场,刘某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花300元购买冰毒0.6克。3、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点多,在黄骅市南滕线与兴港路十字路口北大约200米处,刘某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花200元购买冰毒0.6克。4、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8点多,在黄骅市华悦凯旋大酒店附近,刘某让李某和董某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花200元购买冰毒0.3克。5、2016年4月初的一天21点多,在南大港广场,徐某、杨某还有杨某的朋友从被告人王某手中购买冰毒0.1克。(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南行10米路东大瑞汽贸南侧的一个旅馆203房间内容留高某贤吸食冰毒。2、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南行10米路东大瑞汽贸南侧的一个旅馆203房间内容留高某贤吸食冰毒。3、2016年8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南行10米路东大瑞汽贸南侧的一个旅馆203房间内容留高某贤吸食冰毒。4、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南行10米路东大瑞汽贸南侧的一个旅馆203房间内容留刘栋吸食冰毒。5、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黄骅市博爱医院南行10米路东大瑞汽贸南侧的一个旅馆203房间内容留刘栋吸食冰毒。黄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进行贩卖,贩卖数量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容留他人吸毒,当庭认罪,酌情对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均无异议,但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黄骅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进行贩卖,贩卖数量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其所具有的酌定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法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伯生审判员  张战洪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