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某、唐某婚姻家庭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某,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曾用名沈正兵),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董俊霞,河南建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曾用名唐敏),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唐建友,男,汉族,1948年3月15日生,系唐某之父。再审申请人沈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向法庭出示的2001年7月19日颁发的结婚证是无效的结婚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是合法夫妻,被申请人无权主张夫妻权益;(二)申请人不存在拒绝为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情形,也不存在不给被申请人钱款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拒绝为××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夫妻关系有生效的判决予以认定,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关系不存在。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原审判决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73500元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