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德明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00号之一被执行人:雷德明,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雷德明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德明无银行存款,无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中,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