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中珍与杨正荣刘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中珍,刘名,杨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中珍,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名,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杨正���,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黄中珍与被上诉人刘名、原审被告杨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5577号民事裁定,驳回黄中珍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中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黄中珍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刘名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黄中珍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