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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容莲、万庭建诉与王同辉、钱银飞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莲,万庭建,王同辉,钱银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68号申请人:李容莲,女,汉族,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万庭建,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王同辉,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钱银飞,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容莲、万庭建诉被申请人王同辉、钱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容莲、万庭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同辉、钱银飞的价值4913323.9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李容莲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别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容莲、万庭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同辉、钱银飞价值4913323.92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李容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别墅,保全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