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辉英与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英,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229号原告:刘辉英,女,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阳,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一街滨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原告刘辉英诉被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辉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被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辉英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