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时泽与王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时泽,王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49号原告:吴时泽,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奎,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吴时泽与被告王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吴时泽于2017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时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元,原告吴时泽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邹 铖审 判 员 孙清武人民陪审员 李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永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