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志与房海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278号之一被执行人房海涛,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房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海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