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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友,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12号原告:王长友,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正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友与被告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长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友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长友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帖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