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1、苏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1,苏某2,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304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江翠红,女,1964年9月7日出生,住扶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宾会,扶沟县包屯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苏某1,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苏某2,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被告苏某1之父)。被告:娄某,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被告苏某1之母)。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1、苏某2、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王某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永强陪审员 梁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申 来源:百度搜索“”